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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周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运广,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某与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戴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审判员  邵心梅

书记员:许盛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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