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晟,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雍禾嘉实(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何晓枫,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上海脉熙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洪凤。
上诉人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雍禾嘉实(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脉熙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8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戴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戴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77元,由上诉人戴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朱颖琦
书记员:张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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