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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李天明,行长。
  被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殷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颖,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盛,男。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沈利、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戴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戴某某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倩晗

书记员:郁思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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