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德喜,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戴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戴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戴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缪 欢
书记员:刘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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