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奥城xxxx号。
委托代理人宫经亮,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清池大道xxxx号。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xxxx号。
被告沧州泰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坤,公司职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刘某所借原告的借款220万元,被告沧州泰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责偿还,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并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月息2%从2013年10月3日开始计算利息直至偿还之日为止。
二、双方就此案再无其他争议。
诉讼费13800元,由被告沧州泰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高 洁 人民陪审员 尹 昊 人民陪审员 冯亚楠
书记员: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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