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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戴某某等与戴某某、戴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戴家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戴介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奎,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戴某某、戴某某、戴家秀、戴介珍诉被告戴某某、戴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朱宁芳

书记员:张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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