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某
臧首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
张某利
杨常青(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某。
委托代理人臧首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利。
委托代理人杨常青,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戴某某因与上诉人张某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2)双桥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某某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上诉人张某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戴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应当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上诉人张某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戴某某按自动撤诉处理。
准许上诉人张某利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戴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应当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上诉人张某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戴某某按自动撤诉处理。
准许上诉人张某利撤回上诉。
审判长:裴赤博
审判员:刘淑贤
审判员:曹朴实
书记员: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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