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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菊花与刘爱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菊花。
委托代理人孙洪清、王清林,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爱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
代表人夏学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占才礼,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戴菊花为与被上诉人刘爱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戴菊花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戴菊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戴菊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戴菊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华 审 判 员  涂建锋 代理审判员  张 敏

书记员:熊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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