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某
孔祥坡(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保定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戴某某,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良辉建材销售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孔祥坡,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中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新县育才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冠军,职务董事长。
追加被告唐朝进,住四川省营山县。
追加被告黄和平,住四川省蓬安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平新
书记员:赵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