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波,男,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戴臻与被告孟某某、周某某、孟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戴臻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戴臻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晓鸣
书记员: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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