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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戴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晓婷,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瑞某钢管厂。投资人李和普,职务总经理。被告李坤,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瑞某钢管厂、李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耀勇 审 判 员 裴忠朗 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
书记员:崔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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