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某。
被告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向冲,系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於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汉民,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第三人於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戴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天跃
书记员:雷美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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