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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潘某某与潘某某、第三人於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戴某某。
被告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向冲,系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於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汉民,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第三人於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戴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天跃

书记员:雷美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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