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戴某、杨某某等与李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胡丽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戴某、杨某某、胡丽萍与被告李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受理。原告戴某、杨某某、胡丽萍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戴某、杨某某、胡丽萍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杨某某、胡丽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戴某、杨某某、胡丽萍负担。
  
  

审判员:宋韧弘

书记员:朱晓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