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胡丽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戴某、杨某某、胡丽萍与被告李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受理。原告戴某、杨某某、胡丽萍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戴某、杨某某、胡丽萍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杨某某、胡丽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戴某、杨某某、胡丽萍负担。
审判员:宋韧弘
书记员:朱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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