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兵,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中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张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戴某某诉被告胡中山、李某某、张建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故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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