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立
朱显凤
彭松(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
戴清秀
代立军
潜江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
张新龙(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新立。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显凤,退休职工,
上列二
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彭松,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清秀,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代立军,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龙,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新立、朱显凤因与被上诉人戴清秀、潜江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别瑶成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汪丽琴、王青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新立、朱显凤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彭松,被上诉人戴清秀及其委托代理人代立军,被上诉人潜江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新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12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12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汪丽琴
审判员:王青
书记员:尤爱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