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丽,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志屏
书记员:陆 钰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