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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丽,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志屏

书记员:陆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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