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高学明,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苏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戴某某诉被告顾某某、顾某某、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顾某某、顾某某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8万元及利息(按照本金28万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顾某某、顾某某共同支付原告律师费2万元;3、被告苏涛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自2018年4月11日起,被告顾某某分三次向原告借款本息合计324,000元,截止2018年12月31日止,仍欠280,000元。2018年8月29日,被告顾某某出具还款计划,答应一起归还上述借款,但至今未归还。期间,顾某某、顾某某合谋采取假离婚和房产过户等恶意转移资产的手段逃避债务。被告苏涛作为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顾某某辩称,2018年4月11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实际转账11万元,被告顾某某在同一家银行领取了现金8万元,其中5万元交付原告方),2018年6月8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实际转账10万元,被告顾某某在同一家银行领取了现金2万元,之后转账到其他银行2万元后,又在其他银行提取现金2万元,所以上述4万元中的3万元交付给了原告方),2018年7月25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实际转账7万元,被告顾某某全部取出现金7万元,将其中的2万元现金交付了原告方),上述实际到手共计18万元,被告顾某某认为借款本金就发生了18万元,中间分5次归还了本金4.3万元(2018年5月8日归还6,000元,2018年6月10日归还6,000元,2018年7月12日归还1.3万元,2018年8月12日归还1.3万元,2018年8月28日归还5,000元,均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剩余借款本金为137,000元,该部分利息愿意支付原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8年4月1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金额11万元,但是在原告逼迫情况下写的。2018年6月8日借条,金额10万元,也是在原告逼迫的情况下写的,实际金额7万元。2018年7月25日借条,金额7万元,实际是5万元,同样是在原告逼迫的情况下写的。
被告顾某某辩称,2018年8月29日还款计划确实是被告顾某某出具的,但是在被逼的情况下写的,而且当时被告顾某某也不知实际金额,所以还款计划不是被告顾某某的真实意思。实际借款金额18万元,扣除已归还的4.3万元,剩余借款本金13.7万元,被告顾某某同意归还的,也同意按照13.7万元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被告苏涛辩称,被告苏涛担保的是被告顾某某借款,被告顾某某把顾某某的债务承担下来了,原告也同意了,所以与被告苏涛没有任何关系了。
原告戴某某根据其主张提供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上海农商银行存款账户交易明细,建行智慧柜员机业务回执、担保书、还款计划各一份,借条三份等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1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顾某某转款11万元,被告顾某某于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款人顾某某……于2018.4.11向出借人戴某某……借到借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本人确定已收到借款,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11日至2019年4月10日,利息为贰万贰千元整(22,000元)共计壹拾叁万贰千元(132,000元)……逾期期间借款人愿意按年利率36%付给出借人,直到借款人还清本金利息为止……。2018年8月29日,原告戴某某、被告顾某某共同确认上述借款延期至2019年7月1日。2018年6月8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顾某某转款10万元,被告顾某某于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款人顾某某……于2018年6月8日向出借人戴某某……借到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本人确定已收到借款,借款期限为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12月8日,利息为年利率24%,壹拾万元6个月利息共计壹万贰千元整(12,000元),每月还款人民币柒千元整(7,000元)……。2018年8月29日,原告戴某某、被告顾某某共同确认上述借款延期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7月25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顾某某转款7万元,被告顾某某于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二、借款人(甲方)顾某某……于2018年7月25日向乙方戴某某……借到借款人民币柒万元整(小写)¥7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止,利息为壹万元整……三、还款方式:借款人定于2018年8月25日还借款伍千元整……,余下的借款加利息定于2019年1月24日前还清……。2018年8月29日,原告戴某某、被告顾某某共同确认上述余款¥70,000元,其中肆万元2018.12.31归还,剩余叁万元整2019.7.1归还。2018年7月25日,被告苏涛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一份,内容为:本人苏涛愿为顾某某借款三笔合计人民币贰拾捌万元(280,000元)本金,提供担保。2018年8月29日,原告戴某某、被告顾某某共同签订还款计划,内容为:本人顾某某愿意归还戴某某(借款人)人民币140,000元(壹拾肆万元整)在2018.12.31归还剩余人民币140,000元(壹拾肆万元整)在2019.7.1归还……。2019年3月2日,被告顾某某写下还款协议书,内容为:……向苏涛于2018.5.25借到借款本金肆万捌千元……所以没有及时还清余下借款叁万伍千元整……。
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被告顾某某分五次支付的4.3万元无异议。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所提供之证据,证明了原告向被告顾某某出借28万元的事实,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确认,超出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被告顾某某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表明其自愿承担涉案28万元借款的归还义务,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顾某某未按承诺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支付相应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顾某某支付给原告的3.4万元,因双方未明确约定是归还借款的本金,故应计算为被告顾某某支付的借款利息。原告、被告顾某某对三次借款归还日期分别进行了重新约定,但未取得保证人即本案被告苏涛书面同意,故被告苏涛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苏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顾某某承担律师费,因双方未约定,且无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顾某某、顾某某辩述之内容,未能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顾某某、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戴某某借款11万元;
二、被告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某某借款11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被告顾某某已支付的利息3.4万元,被告顾某某、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某某占用借款11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7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被告顾某某、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戴某某借款10万元;
四、被告顾某某、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某某借款1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顾某某、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某某占用借款1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五、被告顾某某、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戴某某借款7万元;
六、被告顾某某、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某某借款7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顾某某、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某某占用借款7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7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七、驳回原告戴某某其余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8元,减半收取计3,404元,由被告顾某某、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吴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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