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某
吴志成系特别授权代理
赵某
胡员
胡某某
徐金水
吴四国(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
原告戴某某,居民。
原告赵某,居民。
原告胡员,居民。
原告胡某某,居民。
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志成。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徐金水,建筑商。现羁押于通城县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吴四国,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赵某、胡员、胡某某与被告徐金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金水涉嫌诈骗关押于通城县看守所,其本案争议标的物与被告徐金水涉嫌诈骗案有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赵某、胡员、胡某某与被告徐金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金水涉嫌诈骗关押于通城县看守所,其本案争议标的物与被告徐金水涉嫌诈骗案有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诉讼。
审判长:李海明
审判员:熊斌
审判员:金新民
书记员:徐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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