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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与赤壁市车某某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监护人: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委托代理人:李琴,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赤壁市。
被告:赤壁市车某某小学。
法定代表人:邵军军,该校校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华山,公司经理。
住所地:赤壁市沿河大道2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72206150XK。
委托代理人:李莹,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赤壁市车某某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审判员  邵华斌

书记员: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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