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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新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戴新
张宇(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侯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戴新,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宇,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华富西街,组织机构代码74846842-0。
代表人:刘瑾。
委托代理人:侯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戴新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遵化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国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新的委托代理人张宇、被告平安财险遵化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再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戴新与被告平安财险遵化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被告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被告虽抗辩称原告提交的公估报告系原告单方委托,价格及赔偿项目与其公司定损不一致,对该报告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实,且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申请重新鉴定,而原告提交的公估报告系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所出具,故原告车辆损失应按公估报告中的数额计算。公估费、拆解费系为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原告主张施救费,向本院提交了施救费发票予以证实,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平安财险遵化支公司应在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戴新保险金164071元(车损145571元+公估费3500元+拆解费13000元+施救费2000元)。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戴新保险金164071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戴新与被告平安财险遵化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被告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被告虽抗辩称原告提交的公估报告系原告单方委托,价格及赔偿项目与其公司定损不一致,对该报告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实,且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申请重新鉴定,而原告提交的公估报告系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所出具,故原告车辆损失应按公估报告中的数额计算。公估费、拆解费系为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原告主张施救费,向本院提交了施救费发票予以证实,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平安财险遵化支公司应在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戴新保险金164071元(车损145571元+公估费3500元+拆解费13000元+施救费2000元)。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戴新保险金164071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国栋

书记员:张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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