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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与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琮,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伟东。
  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晓鹏。
  被告:高晓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高晓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高晓松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分别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审查后于10月22日裁定予以驳回,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查后于12月21日裁定驳回其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收到原告戴某某以各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戴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审判员:林佩瑶

书记员:包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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