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戴某某与姚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远国,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姚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被告姚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远国,被告郑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借款30000元,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3日,姚某因公司经营急需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在半年内还清。当日,原告用自己信用卡在姚某处刷POS机共计30000元,姚某以收款人名义收取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30000元借条。姚某于借款人处签名并加注身份号码。因姚某与郑某夫妻感情不合,现正在离婚诉讼。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姚某辩称,姚某向戴某某刷卡借款30000元属实,当时用于姚某与郑某开办的咨询公司从事二手车经营。该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返还。
被告郑某辩称,郑某与戴某某素不相识,郑某从未向戴某某借款,借条上也无郑某的签名,戴某某以刷POS机套现的方式借款本是违规违法行为,加之郑某也不知借款。即使姚某向戴某某借款属实,也是姚某个人所负债务,与郑某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3日,原告用自己信用卡在姚某处刷POS机共计30000元,姚某以收款人名义收取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30000元借条。姚某在借款人处签名并加注身份号码,约定半年内还清。2018年1月15日,姚某以夫妻感情不合起诉与郑某离婚。2018年3月,法院判决准予姚某与郑某离婚。为此,戴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事实有姚某出具的借条、刷卡记录、原被告开办的枝江市心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信息、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枝江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对枝江市心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下发的通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姚某向戴某某借款出具的借条,既无郑某签名,也无郑某事后追认借款的证据,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姚某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戴某某借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继东

书记员: 梅巧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