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根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金根宝、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金某某对本案系争房屋主张共有权利,已向本院提起共有纠纷诉讼,案号(2018)沪0115诉前调6437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某某提起的共有纠纷一案与本案的处理有直接关系,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王 X
书记员:瞿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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