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戴某某与金根宝、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根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金根宝、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金某某对本案系争房屋主张共有权利,已向本院提起共有纠纷诉讼,案号(2018)沪0115诉前调6437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某某提起的共有纠纷一案与本案的处理有直接关系,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王  X

书记员:瞿XX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