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某
张世革(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祈利兵(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李金魁
原告戴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世革,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祈利兵,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魁,农民。
原告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李金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红高
审判员:孙素芳
审判员:孙魁林
书记员:李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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