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某
张某某
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李金魁
原告戴某某,下岗职工。
被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魁,农民。
原告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李金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红高
审判员:孙素芳
审判员:段慧娟
书记员:赵敏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