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戴某某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审判员:钱 江
书记员:甄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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