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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朱某某与肖某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戴某某。
  原告:朱某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仙辉,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谢诗,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加安,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某某、朱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两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戴某某、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沈  群

书记员:陈奕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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