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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张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晨,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维君,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上海谧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有根,男,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钟山乡钟山村吴宅三组。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童成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戈,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张某厂、余有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8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周  清

书记员: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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