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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培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戴培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洪,上海建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慧敏,女。
  原告戴培华与被告张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4月18日,原告戴培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戴培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廖蔚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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