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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与史素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戴某某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民,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素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位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元氏县。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史素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戴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银菊

书记员:张少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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