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某
郭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么建昌
么付响
吕保成(河北邯郸邯山区华夏法律服务所)
冯某
魏建新(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
原告戴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么建昌。
被告么付响。
委托代理人吕保成,邯郸市邯山区华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某。
委托代理人魏建新,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么建昌、么付响、冯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889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889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审判长:何金峰
审判员:薛景
审判员:周兰峰
书记员:贾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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