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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与黄冈世纪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务工,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良,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世纪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南湖农场柞舟山,组织机构代码:56545636-3。
法定代表人:周开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峻峰,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戴某某诉被告黄冈世纪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通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后,被告世通销售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3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世通销售公司对管辖权的异议。宣判后,被告世通销售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鄂黄冈中立民终字第00030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宝红、代理审判员马建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良,被告世通销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曾峻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在被告世通销售公司购买白色“别克英朗GT1.8”(车辆识别码代号:LSGPB54R4ED089056,发动机号码:140151418)小汽车,支付了相应的价款,被告亦向原告交付了车辆及发票,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购买该车不久在正常行驶状态下发生燃烧,经消防部门及双方共同指定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位于起火点区域的油管存在破损,不排除油管破损导致燃油泄漏而引起车辆起火。现因无证据证明车辆燃烧是外界人为原因或原告使用不当所致。加之该车尚在整车质量保证期内,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曾对该车进行不当修理及改装,可表明该车存在不合理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即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因被告向原告交付产品不符合约定,导致原告购车款及保险费、车辆购买置税、工本费的损失,被告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世通销售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损失30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世通销售公司辩称,原告戴某某未按时按规进行保养存在过错,但被告世通销售公司未举证证明原告戴某某未按时按规进行保养与本次车辆自燃存在因果关系,亦不能作为被告免责的事由,故被告世通销售公司的辩称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黄冈世纪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戴某某162832.50元;
二、驳回原告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56元,由被告黄冈世纪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威 审 判 员  李宝红 代理审判员  马建新

书记员:陈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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