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中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戴某某诉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戴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戴某某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周欢林
书记员:李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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