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某
杨成志
沙胜才
张某某
邓某某
张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邵美玲(黑龙江文龙律师事务所)
原告戴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杨成志,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沙胜才,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无固定职务,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张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邓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区东四条路清福街388号。
负责人蒋建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美玲,黑龙江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邓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戴某某已预付675元,减少收取65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戴某某已预付675元,减少收取65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立明
书记员:乔少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