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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与周大根、马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爱祥,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大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马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周大根、马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140,000元,并支付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2014年4月4日,两被告以生活所需为由,向原告借款。被告马桂某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4日至2014年10月4日,月息1,500元。被告周大根在借款协议下方亦签字。当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将100,000元转账至被告马桂某账户。2015年1月4日,被告周大根又以生活所需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明确借款总额为120,000元,月息1,800元,借期1年。原告将2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周大根。之后,两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利息。2017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周大根对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核算,约定借款金额为135,000元,于2017年3月30日之前归还。之后,两被告未能还款。2017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周大根对借款本金及利息再次进行核算,约定借款金额为140,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还清。之后,两被告仍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还款并支付利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大根、马桂某应归还原告戴某某借款140,000元,该款,被告周大根、马桂某应于2018年11月起至2019年4月,于每月月底前归还原告戴某某2,000元,自2019年5月起至2019年11月,于每月月底前归还原告戴某某3,000元,余款,于2019年12月底之前还清;
  二、被告周大根、马桂某若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戴某某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周大根、马桂某负担(该款,原告戴某某已缴纳,被告周大根、马桂某应于2018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戴某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李雪、  夏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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