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红塔镇。
代表人刘福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毅,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戢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炎。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戢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5民初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以本案无新的证据,亦无上诉必要为由,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上诉人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韧 审判员 张妍 审判员 张洪
书记员:刘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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