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戢太益,性别:××,市民,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万琼,性别:××,市民,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上诉代理人曹向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戢太益与被告万琼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戢太益、被告万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向红到庭参加了诉讼。2017年7月20日,原告戢太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戢太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戢太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有原告戢太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少峰 审判员 熊先栋 审判员 谢成虎
书记员:鲁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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