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戢冬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建英,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
委托代理人林姣,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俊雄,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
被告戢冬姣,系被告雷俊雄之妻,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
委托代理人雷俊雄,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

原告张建英与被告雷俊雄、戢冬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3日受理后,于同年12月17日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韩魏独任审判,书记员刘建军担任本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英委托代理人林姣、被告雷俊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0日,被告雷俊雄、戢冬姣夫妇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整,被告雷俊雄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上只注明雷俊雄向张建英借款人民币3万元整,未注明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方借款后,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元,其余款项被告方分文未还。
2013年10月12日,武汉市新洲区民政局出具了查档证明。该证明证实被告雷俊雄与戢冬姣于2011年5月27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

本院认为,被告雷俊雄向原告张建英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有被告雷俊雄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方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元,原告张建英当庭予以认可,被告雷俊雄实际下欠原告张建英人民币28,800元。被告雷俊雄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28,800元的民事责任。被告雷俊雄与戢冬姣系合法夫妻,有武汉市新洲区民政局出具的查档证明予以证实。被告雷俊雄与戢冬姣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依法承担共同偿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有被告雷俊雄出具的借条及庭审笔录证实在卷,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雷俊雄、戢冬姣系合法夫妻,借款人民币28,800元系两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两被告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8,800元的连带责任。因原、被告对借款的利息未予以约定,故原告张建英请求被告方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俊雄、戢冬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建英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800元。
二、驳回原告张建英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50元由被告雷俊雄、戢冬姣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5010400003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预交诉讼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韩 魏

书记员:刘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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