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戢军,性别:××,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朱某,性别:××,住湖北省房县(慧文小区)。
被告李某某,性别:××,住湖北省房县(原系朱某妻子)。
委托代理人柯正晴,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戢军与被告朱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戢军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某、李某某在房县门古叶家河小学、房县门古五谷小学、房县门古初中的工程款予以冻结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戢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朱某、李某某在房县门古叶家河小学、房县门古五谷小学、房县门古初中的工程款予以冻结人民币30万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原告戢军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邢思广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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