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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某与马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威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威县。
被告:赵京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威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威县顺城东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69924207XC。
负责人:杨文跃,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航,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张某某、赵京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张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焦春爱

书记员: 于晓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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