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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芬芳、章某二等与戚某某、潘美凤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戚芬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章某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章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章晟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章晟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章韵(父子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康定路XXX弄XXX号。
  原告:戚琴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戚继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上述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红,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潘美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戚迎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祝杏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雅清,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戚芬芳、章某二、章韵、章晟翊、章晟泽、戚琴芳、戚继定诉被告戚某某、潘美凤、戚迎莹、祝杏花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现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芬芳、章某二、章韵、章晟翊、章晟泽、戚琴芳、戚继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戚芬芳、章某二、章韵、章晟翊、章晟泽、戚琴芳、戚继定共同负担。
  
  
  

审判员:梁联瑞

书记员:卓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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