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甲,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某超市有限公司新镇路店。
负责人:谢某甲,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联红,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戚某与被告上海爱某超市有限公司新镇路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受理。原告戚某于2019年3月27日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戚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戚某负担。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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