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明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沁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方维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申请人:路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戚某某与方维春、路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戚某某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方维春、路翠某名下等值于人民币1,440,643.9元的财产,并由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1,440,643.9元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方维春、路翠某名下等值于人民币1,440,643.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谢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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