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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某、刘某某与三弦(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梦军,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弦(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陶泽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广,男。
  原告戚某某、刘某某与被告三弦(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戚某某、刘某某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某某、刘某某撤诉。

审判员:杨正炎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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