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梦军,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弦(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陶泽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广,男。
原告戚某某、刘某某与被告三弦(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戚某某、刘某某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某某、刘某某撤诉。
审判员:杨正炎
书记员:冯宸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