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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戚某某
王翠芝(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王静(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

原告:戚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翠芝,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34号。
负责人:曹炜,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戚某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97元,由原告戚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97元,由原告戚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星群
审判员:王祎
审判员:王文辉

书记员: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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