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某。
委托代理人吴晓东,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某分公司。
住所地:赵某建设路2号。
组织机构代码:78981156-3。
法定代表人李海良,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志刚,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戚某某诉被告亚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某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依据2014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的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被告同意于2017年4月20日前支付原告第二期福利购房款69066元。
案件受理费763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吕国清
书记员: 杨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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