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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雅芝诉黑龙江庄稼人种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于某某、于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战雅芝
黑龙江庄稼人种业有限公司
许延平(黑龙江延平律师事务所)
于某某
于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战雅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庄稼人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大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苏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延平,黑龙江延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于某某。
原审被告于某某。
上诉人战雅芝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庄稼人种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于某某、于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战雅芝又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战雅芝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战雅芝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战雅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战雅芝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战雅芝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战雅芝负担。

审判长:姚鹏方
审判员:于志友
审判员:王丹

书记员:李军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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