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桦川县。被告:张某某,女,其他信息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喜亮,男,系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战某某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智慧
书记员:樊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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