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桦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130218622C。负责人:郑勇斗,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洪,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肖景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兵,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战某某诉被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开庭审理,原告战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战某某以其已与被告和解,被告已给付其一千元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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