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卫军
李兆荣(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刘长生
原告战卫军,个体工商户,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李兆荣,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刘长生,住隆化县.
原告战卫军与被告刘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丛人杰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战卫军的委托代理人李兆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长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战卫军与被告刘长生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应履行还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刘长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战卫军借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长生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战卫军与被告刘长生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应履行还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刘长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战卫军借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长生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丛人杰
书记员:原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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